已经注销的公司可以申请转让商标吗?

目前的情况: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一个已经被注销的公司转让了商标申请,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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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当于自然人死亡了,不再合法存在该组织了,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该被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此类行为的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

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设立登记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上述处罚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撤销企业设立登记为准。

因此,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

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这些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然有效,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该注册商标权。为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引入了商标移转概念,并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的时间进行了催办性限定,即: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仍未办理该注册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若无人对此类情形的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商标局不应主动介入进行注销。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1年后,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只要无人提出注销申请,也无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等由要求撤销的,该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办该注册商标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权利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权利人是企业的,包括其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有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未依法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便将其转让给他人。按正常程序,应当是先由该已死亡或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依法登记为新的商标注册人,然后由该新的权利人转让给他人,由受让者通过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取得该注册商标,一般不应当直接通过移转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移转给与原商标注册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签约的受让人。有些人会嫌如此操作麻烦,便会采取变通。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通过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商标。

因此,如果原商标权人死亡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权人名下过户给他人,此时要么隐瞒了由原商标权人的承继者出让给他人的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者骗取商标。

以上说的,是已获注册的商标转让移转问题。

还有几种情况是,在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前,该商标申请人本身的姓名或名称出现变更,或者该商标申请人死亡或终止需由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继受该商标申请权,以及该商标申请人将该仍未获准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他人。

对于商标申请人本身的姓名或名称出现变更的,一般是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

不过,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像专利法那样,明确允许转让商标申请权。实务中,能否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权,移转到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转让给他人,并不明确。因此,有些商标申请人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尚未获准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可能就会想通过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手续,来实现商标申请权的移转或转让。

前述通过隐瞒事实、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变更手续,实现商标申请权的移转或转让、注册商标权的移转或转让的,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损害,显然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按该条规定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不过,对于商标权益承继关系属实、商标权益转让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只不过由于相关当事人嫌麻烦、想走捷径,而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商标权益过户或变更手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个人觉得应慎重决定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说,商标法应对此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另外,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在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前,由其承继者将该注册商标转给他人的,能否直接通过商标移转手续过户给新的受让人,以及如何走移转手续,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规则。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权,也应当借鉴专利法,明确允许转让或移转。
koko

koko - 不要等到明天,明天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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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人,方有权利。

因此,商标专用权是基于权利人,若权利人消亡,且无相关继受事实,那么商标专用权理应消灭。

企业办理注销后,便已消亡,其原有的商标若无继受情况,便会因无权利人而进入公共流通领域。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办理注销前并没有严格地执行清算程序,导致商标专用权被忽视,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也没有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在企业注销后,原企业负责人可能方才意识到原企业商标的价值,而不想让该商标归于公共流通领域,欲借此获益。

理论上来说,应无挽救可能,因为该商标已无权利人。

但是,商标局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企业吊销或注销后,只要在该商标原有效期内,都可以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办理者需要提供原企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注销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书等。也就是说,哪怕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已经消亡,该商标依然在原有效期内保持着权利面纱,不容侵犯。

当然,商标局支持的此实务操作,存在很多BUG,不说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对其他市场经营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理论上,应已进入公共流通领域的商标,却不合理地保持着“商标专用权”的面纱,让其他市场经营者无法使用,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原他人申请注销商标的程序已被删除),又必须付出一定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让人却步。
因此,该实务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阻碍了商标的流通。
此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商标局并不能监测到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经营主体消亡与否,商标局无法及时了解,自然对其商标的权利情况无法做出判断。

然,此问题的解决,却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商标局的商标管理体系与各地方的经营主体登记体系保持互通。无疑,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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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当于自然人死亡了,不再合法存在该组织了,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该被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此类行为的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   
 
不过,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像专利法那样,明确允许转让商标申请权。实务中,能否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权,移转到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转让给他人,并不明确。因此,有些商标申请人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尚未获准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可能就会想通过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手续,来实现商标申请权的移转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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